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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由谁审批?

微信用户612法规政策 2021-03-01 20:01:002413 举报


  •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不满三十公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三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一百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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