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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制度,将相关专项规划列入目录清单,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省国土空间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2)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3)其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3、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4、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