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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有什么要求?

规划人技术标准 2021-02-01 18:54:002346 举报


  •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5.4  平面布置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总容量不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  当总容量大于15m3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表5.4.17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  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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