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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6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
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
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3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4.3.5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
表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