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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2014:
6.2.1 当利用城市热网供热时,在热网检修期或过渡季节,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应设置备用热源,二、三级旅馆建筑宜设置备用热源。
6.2.2 旅馆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生活用热源,宜整体协调,统一考虑。
6.2.3 空调制冷运行时间较长的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宜对空调废热进行回收利用。
6.2.4 太阳能资源充沛的地区,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6.2.5 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6.2.6 旅馆建筑室内暖通空调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表6.2.6 室内暖通空调设计计算参数
6.2.7 旅馆建筑供暖及空调系统热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优先采用市政热网或区域热网供热;
2 不具备市政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可采用自备锅炉房供热或其他方式供热。锅炉房的燃料应结合当地的燃料供应情况确定,并宜采用燃气;
3 宜利用废热或可再生能源。
6.2.8 旅馆建筑空调系统的冷源设备或系统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级、二级旅馆建筑的空调系统,当仅提供制冷时,宜采用分散式独立冷源设备;
2 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的空调系统宜设置集中冷源系统。
6.2.9 集中冷源系统的设置,应满足旅馆建筑部分负荷工况的调节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水机组直接供冷时,宜采用大小搭配的设置方式;
2 当地电费政策支持时,可采用冰蓄冷或水蓄冷系统;
3 制冷机房的总制冷量应根据空调系统的综合最大冷负荷确定。
6.2.10 采用冰蓄冷系统时,宜设置基载冷水机组。
6.2.11 集中空调水系统应采用变水量系统。
6.2.12 旅馆建筑房间和公共区域空调系统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或空间较大的公共区域,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
2 客房或面积较小的区域,宜设置独立控制室温的房间空调设备。
6.2.13 采用全年空调系统供冷和供热的旅馆建筑,冷热水管道制式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或建设需求、当地的气候特点、建筑朝向等因素确定。
6.2.14 旅馆建筑供暖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地区应设置供暖系统;其他地区可根据冷热负荷的变化和需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冬季供暖+夏季制冷”或者冬、夏空调系统;
2 严寒和寒冷地区旅馆建筑的门厅、大堂等高大空间以及室内游泳池人员活动地面等,宜设置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3 供暖系统的热媒应采用热水。
6.2.15 旅馆建筑内的厨房、洗衣机房、地下库房、客房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大型设备机房等,应设置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排油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其室外排风口宜设置在建筑外的较高处,且不应设置于建筑外立面上;
2 洗衣房的洗衣间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的底边,宜高于室外地坪2m以上;
3 大型设备机房、地下库房应根据卫生要求和余热量等因素设置通风系统;
4 卫生间的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功能房间的排风系统合并设置。
6.2.16 旅馆建筑机械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卫生间的排风量宜为房间新风量的60%~70%,或换气次数不宜少于6次/h;
2 公共卫生间的换气次数不宜少于10次/h。
6.2.17 旅馆建筑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排油烟系统的排风管在穿过机房、防火分区等处时,应设置防火阀,其动作温度应为150℃;
2 当客房新风以及卫生间排风采用竖向系统时,应在每个水平支管上设置70℃防火阀或设置防止回流措施。
6.2.18 旅馆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卫生间排风进行热回收时,应采用隔绝式热回收设备,不宜采用转轮式热回收设备;
2 公共区域的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宜采取过渡季节利用新风降温的措施。
6.2.19 旅馆建筑暖通空调的自动控制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散热器供暖系统的客房,应设置自力式散热器恒温阀;
2 客房空调系统应采取温度自动控制措施;
3 集中空调水系统的末端应设置由温度控制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或其他实时变流量调控措施;冷水机组宜设置群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