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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文,历史建筑确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居住、公共、工业、农业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1.能够体现其所在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2.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3.体现了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
1.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
2.建筑样式或细部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
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
1.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
2.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
3.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