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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行政许可很多,数量很大。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几类:
1.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运用最广的行政许可。其主要特征:
①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有附加条件的活动的准许;
②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③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普通许可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人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项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2.特许
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的权利的行为。特许的功能有:
①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转让、继承;
②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③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特许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 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等。
3。认可
认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其主要特征有:
①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
②资格、资质证的认可,是对人的许可,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
③没有数量限制;
④行政机关实施认可一般没由自由裁量权。
认可主要适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核准
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特征
是:
①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
②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
③没有数量控制;
④行政机关实施核准没有自由裁量权。
核准主要应用于以下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5.登记
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登记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向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或信誉、信息。主要特征是:
①未经合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
②没有数量控制;
③对申请登记的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④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登记主要适用于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