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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守的六项原则:
1.合法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 质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获得许可。
4.救济原则
救济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 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的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 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 行为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