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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行政许可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型行为。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管辖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使相对人获得 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