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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的刑法、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分为以下几类:
(1)国务院。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具有以职权立法的权力和依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具有对规章的批准权、改变权和撤销权。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 规等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规章的权力。我国的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国务院设立的直属机构享有行政立法的国家职权。其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我国的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依法 授权,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