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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特点是: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我国的立法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权力机关的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 的执行机关,可以为有效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执行性解释,这种解释同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行政机关的立法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权力机关立法的延伸和具体化。其从属性决 定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效率分别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地方性规章。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行政立法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地立、改、废,因此具有周期短、节奏快、数量大的特点。通过制定行政规范和规则的活动,为作出具体行政责任提供依据。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行政立法也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是由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广泛、多样性所决定的。国家 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灵活、多样地行使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 性,决定了行政立法在形式上的多样性,可以采取多样的发布形式,如:国务院批准主管部门发布,主管部门直接发布,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等。行政立法的名称也是多样的,如条例、 规定、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