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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话题,显然不是为了得到某个单一的答案,因为两者都重要。过程体现公平,结果体现公正,都反映了控规调整的实施效果,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之所以会谈及这个话题,是为了说明目前控规调整制度建设中的不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很多地方的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对控规调整做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通常包括必要性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审查、审议、决策等多个环节,其中涉及到申请单位、论证单位、公众、相关部门、专家、管理单位等多个角色的参与。
虽不乏程序性安排和相关主体的参与,但控规调整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仍常常不尽如人意。这是因为对于许多地方而言,控规调整的制度建设仍止步于程序性安排,诸如“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可以调整” “可以或不可以调整什么” “可以怎么调整”等有关控规调整的实质性规定存在严重的空缺,进而导致了控规调整的弹性过大,难以掌控。
对于控规调整的管理而言,过程固然重要,但结果更加重要,因为它直接作用于城市的建成环境。所谓“建成”,基本上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一旦调整的结果出现了广泛的消极影响,其危害的不仅可能是项目未来的使用者和周边的公众的利益,而且可能阻碍城市的协调发展、危及城市的健康环境[7]。所以,相比由过程实现的“程序正义”,结果所呈现出的“实质正义”对于控规调整管理而言,显得更为重要。
总之,控规调整的存在是为了让控规得到“更好”的实施,但仅凭“正当程序”是难以保证更好的实施效果的,“实质内容”安排对于控规调整而言很重要,因为它关乎控规调整的“结果”。所以,要进一步推进控规调整的精细化管理,建立成熟的技术管理体系,从而落实控规调整制度安排中的实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