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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禁止类
1.党政机关、团体(含国有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2.毁林、毁草、毁坏湿地的开垦项目。
3.历史遗留围填海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以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项目。
4.在无居民海岛进行房地产开发、采石、挖砂、采伐林木以及污染生态环境的项目。
5.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6.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7.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8.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9.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0.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自然资源利用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技术、产品、装备项目。
11.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直接纳入本目录禁止类,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