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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哪些可以办理财产抵押?哪些不得抵押?

设计师实施监督 2021-01-03 19:41:002035 举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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