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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分类指南与之前的分类标准相比有哪些特点和变化?

国土师实施监督 2020-12-12 17:48:003571 举报


  •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张兵:

    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是履行我部“两统一”“多规合一”等职责的重要基础,是实施国家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基础性标准。

    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分为12个一级类和73个二级类;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城乡用地分类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镇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原《海域使用分类》分为9个一级类和31个二级类。《分类指南》在上述分类基础上进行了整合归并,依据国土空间的主要配置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进行归纳、划分,采取三级分类体系,共设置24种一级类、106种二级类及39种三级类。具有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特点和变化:

    (一)全过程统一:适用于自然资源管理全过程,体现“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分类指南》全面采用统一的用地用海分类,适用于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土地审批、供应、整治、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各环节工作。

    在具体使用中,不同环节的工作可以使用不同的分类层级。《分类指南》也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

    (二)全覆盖:实现国土空间的全域全要素覆盖

    首先,在全域实现陆海全覆盖。《分类指南》遵循陆海统筹原则,将用海与用地分类作为整体考虑,将陆域国土空间的相关用途与海洋资源利用的相关用途在名称上尽可能进行统筹和衔接;由于无居民海岛多与周边海域一并开发利用,其现行用途分类与海域基本一致,因此将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视为整体进行分类。

    其次,在陆域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等各类用地全覆盖。《分类指南》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用地分类衔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并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最新成果,对含义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将“湿地”正式纳入用地用海分类,体现生态空间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性;建设用地设置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一级类,涵盖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用地的基本功能。

    第三,实现建设用地的全覆盖。《分类指南》首次明确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多带带列为一级类,下设“乡村道路用地”、“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和“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四个二级类,将破坏耕作层的农业设施相关用地单设一类,切实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适应了目前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

    (三)新特色:体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需要

    首先,《分类指南》对建设用地类型的细分进行了调整,体现空间差异化与精细化管理需求,例如为适应物流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将仓储用地分为物流仓储用地和储备库用地;为体现建设城乡社区生活圈的新要求,在居住用地下增加了城镇和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其次,鼓励和促进空间的复合利用。《分类指南》在使用原则中提出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可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确定用地用海的混合利用以及地上、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

    第三,为应对城市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分类指南》增设了“留白用地”,特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暂未明确规划用途、规划期内不开发或特定条件下开发的用地。

    第四,鼓励制定差别化细则。《分类指南》在细分规定中提出在使用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现有分类基础上制定用地用海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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