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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50337-2018: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6.2.1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宜邻近城市生活区布局,其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300m。
6.2.2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3 生活垃圾焚烧厂多带带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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