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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50337-2018: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5.1 城市中的江河、湖泊、海洋可按需设置清除水生植物、漂浮垃圾和收集船舶垃圾的水域保洁管理站,以及相应的岸线和陆上用地。
4.5.2 根据河流走向、水流变化规律,宜在水面垃圾易聚集处设置水面垃圾拦截设施。
4.5.3 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河道分段设置,宜按每12km~16km河道长度设置1座。水域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不宜小于50m,有条件的城市陆上用地面积不宜少于8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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