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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是什么?

国土师实施监督 2020-11-28 12:31:002844 举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中,提到:

    河南省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

    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通过产业转型升级、土地重组回购、“腾笼换鸟”、“退二优二”、提高容积率等方式,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投入产出水平为目标,实施土地二次开发或者再利用。为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规范认定,摸清低效工业用地底数

    (一)规范认定标准。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业落后、停建停产的权属清晰存量工业用地。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产业转型类:国家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环保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用地,转型升级及“退二优二”“退城进园”工业用地,政府列入“关停并转”范围的工业用地。

    2.粗放用地类: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明显低于地方行业平均水平的工业用地,围多建少存在大面积空闲土地的工业用地。

    3.停建停产类:企业处于停建缓建或者停产半停产状态,超过2年未产生主营利润的工业用地。

    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组织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状况、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制定,并公布实施。

    (二)摸底调查建库。按照《河南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专项调查,建立低效工业用地数据库,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入库。

    (三)制定盘活方案。市、县级政府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目标,以专项调查成果为基础,围绕推动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统筹产业结构升级、提升产业链、培优产业集群等因素聚焦主导产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充分衔接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按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产业集聚区3—5年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规模布局、性质用途、时序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经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分类盘活,促进土地高效再利用

    (四)复合立体开发。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建设先进制造业、新基建、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产品改良、产学研合作、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实施立体开发、复合用地。

    (五)成片综合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再开发实施主体、政府储备机构或者投资平台通过重组、收购等方式,集中连片综合盘活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

    (六)更新升级开发。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式,促进停建停产类企业逐步转型升级,实现“退二优二”,重新盘活利用原低效工业用地。

    三、多策并举,加快推进低效用地盘活

    (七)实行过渡期政策。利用现有工业用地进行转型升级,建设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新行业项目的,经市、县级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过渡期为5年,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八)土地价款及税费相关政策。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原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适当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盘活利用原低效工业用地,新上工业项目为政府鼓励类或者重点扶持类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分割转让及登记相关政策。鼓励围多建少类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将空闲土地分割转让或者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利用。分割转让工业用地,涉及标准厂房的可按照独立使用的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涉及新型产业项目的,在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后,允许对产业用房依规依约分割、转移登记,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分割,以共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多带带分割。

    (十)成片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原土地使用权人、再开发实施主体、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或者投资平台通过重组、收购等方式,集中连片综合盘活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确需自行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根据申请可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零星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下同)修改的,可纳入批次用地依法报批。

    (十一)倒逼盘活机制政策。逐宗明确低效工业用地(尤其是停建停产类)盘活期限,到期后仍未完成的,结合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资源要素价格配置政策,对供水价格、供电价格、污水处理费等适当提高,对供水量、供电量等相应限制;对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禁止安排新增用地。各地要细化用地、用水、用电、用能和排污等政策措施,形成优胜劣汰的差别化政策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亩均产出效益。对未按期完成盘活开发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限制其报名参与其他土地竞买,取消涉企财政补助奖励政策,倒逼企业主动退出。

    (十二)其他配套政策。因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市、县级政府统一依法收回,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退二优二”的要求,重新安排使用。市、县级政府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加大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积极引导低效工业用地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盘活,降低低效工业用地退出、交易及企业并购重组环节的交易成本,促进土地要素流通。

    市、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产业集聚区以外的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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