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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9.2.4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分类与设施配置要求宜符合表9.2.4的规定。
表9.2.4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分类与设施配置要求
9.2.5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应根据服务需求、车种、车辆数、服务半径和用地条件在城市内均衡布局。
9.2.6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总用地规模应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发展的规模和要求确定,场站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标台150m2~200m2控制。
9.2.7 各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应节约用地,鼓励立体建设。可根据需求与用地条件,整合停车场与保养场。各类场站用地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停车场、保养场用地指标宜按照每标台120m2~150m2控制。
2 当城市公共汽电场站建有加油、加气设施时,其用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另行核算面积后加入场站总用地面积中。
3 电车整流站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类型和车辆数确定,单座整流站用地面积不应大于500m2。
4 充换电站应结合各类公共汽电车场站设置。
5 首末站宜结合居住区、城市各级中心、交通枢纽等主要客流集散点设置,当500m服务半径的人口和就业岗位数之和达到表9.2.7的规定时,宜配建首末站。单个首末站的用地面积不宜低于2000m2。在用地紧张地区,首末站可适当简化功能、缩减面积,但不应低于1000m2。无轨电车首末站用地面积应乘以1.2的系数。
表9.2.7 配建首末站的人口与就业岗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