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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8.2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
8.2.1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应依据城市空间布局布置,应便于连接城市对外联系通道,服务城市主要活动中心。
8.2.2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宜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结合设置。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必须设置城市公共交通衔接设施,规划有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主要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应有城市轨道交通衔接。枢纽内主要换乘交通方式出入口之间旅客步行距离不宜超过200m。
8.2.3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中对外交通集散规模超过5000人次/d,应规划对外客流集散与转换用地,用地面积(不包括对外交通场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汽电车衔接设施面积应按100m2/标准车~120m2/标准车计算;
2 出租车服务点面积宜按26m2/辆~32m2/辆计算;
3 机动车停车场宜按15m2/标准停车位~30m2/标准停车位计算;
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按1.5m2/辆~1.8m2/辆计算;
5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承担城市内部交通转换功能时,应在第1款~第4款的基础上根据本标准第8.3.2条的规定增加城市内部交通转换用地;
6 承担城乡客运组织、旅游交通组织职能和包含航空运输方式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可适当增加集散与转换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