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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或特定领域,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上作出的专门安排,一般包括自然保护地、湾区、海岸带、都市圈(区)等区域(流域)的空间规划,以及矿产、湿地、交通、水利、能源、农业、信息、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领域的空间性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明确编制审批要求的专项规划外,其他专项规划一般由所在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核对后报本级政府审批,批复后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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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1、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
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2、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
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