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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4.0.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与城市空间布局协同规划,通过用地布局优化引导城市职住空间的匹配、合理布局城市各级公共与生活服务设施,将居民出行距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区的居民通勤出行平均出行距离宜符合表4.0.1的规定,规划人口规模超过1000万人及以上的超大城市可适当提高。
表4.0.1 居民通勤出行(单程)平均出行距离的控制要求
2 城区内生活出行,采用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的出行比例不宜低于80%。
4.0.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有效引导城市空间布局与优化,协调交通系统在承载城市活动、引导城市集约高效开发、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等方面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交通网络布局应与城市空间结构、交通走廊分布契合。
2 城市公共交通骨干系统应串联城市活动联系密切的城市功能地区。
4.0.3 应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开发,依托城市公共交通走廊、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布局城市的高强度开发。城市综合交通设施与服务应根据土地使用强度差异化提供,城市土地使用高强度地区应提高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设施的密度,加密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网络。
4.0.4 城市建成区的更新地区,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根据交通系统承载力确定城市更新的规模与用途;
2 应优先落实规划预留的各类交通设施及空间;
3 应结合街区改造,提高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密度;
4 应增加步行、城市公共交通与非机动车交通空间;
5 应完善城市货物配送的交通设施及空间。
4.0.5 城市交通瓶颈地区,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控制穿越交通瓶颈的交通总量;
2 应充分考虑城市远景发展规划,做好设施间协调与预留控制;
3 穿越交通瓶颈的通道应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路权;
4 应通过通道设施布局、交通方式的多样性,提高穿越交通瓶颈的交通系统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