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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国心技术标准 2020-11-23 10:10:002967 举报


  • 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3.0.1  城市综合交通(简称“城市交通”)应包括出行的两端都在城区内的城市内部交通,和出行至少有一端在城区外的城市对外交通(包括两端均在城区外,但通过城区组织的城市过境交通)。按照城市综合交通的服务对象可划分为城市客运与货运交通。

    3.0.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范围与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3.0.3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优先发展绿色、集约的交通方式,引导城市空间合理布局和人与物的安全、有序流动,并应充分发挥市场在交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保障城市交通的效率与公平,支撑城市经济社会活动正常运行。

    3.0.4  规划的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面积不应小于12m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建设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应优先保障步行、城市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交通运行空间,合理配置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资源。

    3.0.5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内部客运交通中由步行与集约型公共交通、自行车交通承担的出行比例不应低于75%。

        2  应为规划范围内所有出行者提供多样化的出行选择,并应保障其交通可达性,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3  城市内部出行中,95%的通勤出行的单程时耗,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应控制在60min以内(规划人口规模超过1000万的超大城市可适当提高),100万以下城市应控制在40min以内。

        4  应通过交通需求管理与交通设施建设保障城市道路运行的服务水平。城市干线道路交通高峰时段机动车平均行程车速不应低于表3.0.5的规定。

    表3.0.5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通高峰时段机动车平均行程车速低限(km/h)

    3.0.6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与城市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相互协调,城市综合交通的各子系统之间,以及城市内部交通与城市对外交通之间应在发展目标、发展时序、建设标准、服务水平、运营组织等方面进行协调。

    3.0.7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所在地和城市不同发展分区的发展特征和发展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新区的规划应充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设施建设基本完成的城市建成区的规划应以优化交通政策,改善步行、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以及优化交通组织为重点。

        2  应能适应规划期内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空间组织的要求。

        3  应符合城市不同发展分区的交通特征。

        4  应为符合城市发展战略的新型交通方式提供发展条件。

    3.0.8  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城市的地下空间的开发和改造,应优先、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和停车设施。

    3.0.9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符合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经济和财务上可持续,并应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远景发展进行布局规划和用地控制。

    3.0.10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防灾减灾的要求。

    3.0.1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修改与评估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进行;

        2  应保障在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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