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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
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设在城市的消防站,一级站不宜大于7km2,二级站不宜大于4km2,小型站不宜大于2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站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站。
三、战勤保障站不宜多带带划分辖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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