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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公共厕所有什么标准或规定?

规划小兵技术标准 2020-11-08 19:52:003703 举报


  • 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

    5  固定式公共厕所

    5.0.1  固定式公共厕所应采取综合措施完善内部功能,独立式公共厕所应做到外观与环境协调。

    5.0.2  固定式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重要程度和人流量,建设不同类别和规模的固定式公共厕所。

    5.0.3  固定式公共厕所的类别及要求应符合表5.0.3的规定,其中一类和二类适用于所有固定式公厕,三类只适用于独立式公厕。

    表5.0.3  固定式公共厕所类别及要求

    5.0.4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宜进行绿化。

    5.0.5  三类公共厕所便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便槽可不设站台,室内地面坡度应坡向小便槽;

        2  大便器宜使用隔臭便器。

    5.0.6  地下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了解场址地下构筑物及市政管线的现状,应考虑粪液抽吸深度、除臭和自然采光的问题。当污水不能直接排入市政管线时,必须设置贮粪池,并应配备污泵提升设备,提升设备应有备件。

    5.0.7  公共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并应设置水沟或地漏。地面坡度应坡向水沟或地漏,禁止冲洗水流向室外。

    5.0.8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的纵轴宜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并应综合考虑太阳辐射及夏季暴雨袭击等因素;

        2  门窗开启角度应增大,改善厕所的通风效果;

        3  开设天窗时,宜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保证通风效果;

        4  应设通气管。

    5.0.9  寒冷及严寒地区独立式公共厕所建筑应采取保温防寒和器具防冻措施,外门应设门斗。 

    5.0.10  公共厕所给水、排水管道和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0.11  化粪池和贮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5.0.12  化粪池和贮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靠近道路以方便抽粪车抽吸;

        2  池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3  四壁和池底应做防水处理,池盖必须坚固(可能行车的位置);

        4  检查井、吸粪口不应设在低洼处。

    5.0.13  各型号化粪池容积应符合表5.0.13的规定。

    表5.0.13  各型号化粪池容积

        注:表中的实际人数是按每人每日污水量25L,污泥量0.4L,污水停留时间12h,清掏周期120d计算。如与以上基本参数不同时,应按比例相应改变。

    5.0.14  粪便不能通入市政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应设贮粪池。贮粪池的容积计算:

        式中:W——贮粪池容积(m3);

              1.3——贮粪池的预备容积系数(防备掏运延误);

              an——人一年粪尿积蓄量(m3);

              N——每日使用该厕所的人数;

              V——每日用水量;

              Cn——年中贮粪池清除次数。

    5.0.15  公共厕所粪水排放方式应优先采用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其次采用经化粪池发酵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

    5.0.16  当不具备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条件时,应采用设贮粪池由抽粪车抽吸的排放方式。

    5.0.17  通风孔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应设铁箅防鼠。

    5.0.18  附属式公共厕所厕所间应设置多带带出入口,出入口位置应避开人流集中处和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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