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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
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以人为本,并应遵循文明、卫生、方便、安全、节能的原则。
3.0.2 公共厕所外观和色彩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3.0.3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进行功能分区,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应合理布置,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3.0.4 公共厕所应分为固定式和活动式两种类别,固定式公共厕所应包括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根据公共厕所的位置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类别的设计要求进行。
3.0.5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按周边环境和建筑设计要求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独立式公共厕所类别的设置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独立式公共厕所类别
注:独立式公共厕所二类、三类分别为设置区域的最低标准。
3.0.6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按场所和建筑设计要求分为一类和二类。附属式公共厕所类别的设置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附属式公共厕所类别
注:附属式公共厕所二类为设置场所的最低标准。
3.0.7 应急和不宜建设固定式厕所的公共场所,应设置活动式厕所。
3.0.8 独立式公共厕所平均每厕位建筑面积指标(以下简称厕位面积指标)应为:一类:5m2~7m2;二类:3m2~4.9m2;三类:2m2~2.9m2。
3.0.9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用地应包括公共厕所建筑用地及附属化粪池、道路等用地。
3.0.10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有关规定。
3.0.11 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3.0.12 公共厕所卫生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