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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
15 医疗建筑
15.1 一般规定
15.1.1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医疗业务的信息化需求;
2 应向医患者提供就医环境的技术保障;
3 应满足医疗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求。
15.2 综合医院
15.2.1 综合医院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5.2.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的有关规定。
表15.2.1 综合医院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5.2.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综合医院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5.2.3 信息接入系统应满足医疗业务信息应用的需求。
15.2.4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的覆盖范围和信号功率应保证医疗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患者的人身安全。
15.2.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宜根据医院的业务需求,配置相应的无线寻呼系统或其他组群式的寻呼系统。
15.2.6 信息网络系统应为医疗业务信息化应用系统提供稳定、实用和安全的支撑条件,并应具备高宽带、大容量和高速率,宜具备系统升级的条件。
15.2.7 有线电视系统应提供本地有线电视节目或卫星电视及自制电视节目。
15.2.8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在医院大厅、挂号及药物收费处、门急诊候诊厅等公共场所配置发布各类医疗服务信息的显示屏和供患者查询的多媒体信息查询端机,并应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互联。
15.2.9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医院建筑的运行管理需求,并应根据医疗工艺要求,提供对医疗业务环境设施的管理功能。
15.2.1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满足医院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
15.3 疗 养 院
15.3.1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5.3.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的有关规定。
表15.3.1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5.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疗养院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5.3.3 疗养院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满足疗养院智能化应用功能的要求,各单项医疗科别或护理区域等可按本标准第15.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