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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
14 交通建筑
14.1 一般规定
14.1.1 交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交通业务的应用需求;
2 应为交通运营业务环境设施提供基础保障;
3 应满足现代交通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求。
14.2 民用机场航站楼
14.2.1 民用机场航站楼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4.2.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的有关规定。
表14.2.1 民用机场航站楼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4.2.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各等级民用机场航站楼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4.2.3 信息接入系统应满足机场航站楼业务及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公安、安全等进驻单位的信息通信需求。
14.2.4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包含机场内集群通信等应用功能。
14.2.5 布线系统应支持电话、内通、离港、航显、网络、商业、安检信息、数字视频、泊位引导、行李控制等应用系统,并宜支持时钟、门禁、登机桥监测、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步梯监测、建筑设备管理等系统的信息传输。
14.2.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宜采用建筑物归属地虚拟交换网方式或自建用户交换系统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业务调度指挥功能,满足航站楼内各运营岗位、现场值班室和调度岗位等有线调度对讲的需要;
2 应满足机场调度通信和候机楼设备维护管理使用的需求;
3 应满足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候机楼管理、物业管理、公安、安全和航空公司等驻场单位的语音、数据通信需求。
14.2.7 用于离港系统、安全检查系统以及公安、海关、边防的信息网络系统,应采用专用网络系统。规模较大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采用专用网络系统。办票大厅、候机区、登机口、行李分拣厅、近机位、贵宾室、餐饮、商业区等场所宜提供无线接入。
14.2.8 有线电视接收系统节目源应包含航班动态显示信息。
14.2.9 公共广播系统应播放航班动态信息。
14.2.10 时钟系统应采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校时,主机应采用一主一备的热备份方式,并宜采用母钟、二级母钟、子钟三级组网方式。母钟和二级母钟应向其他有时基要求的系统提供同步校时信号。航站楼内值机大厅、候机大厅、到达大厅、到达行李提取大厅应安装同步校时的子钟。航站楼内贵宾休息室、商场、餐厅和娱乐等处宜安装同步校时的子钟。
14.2.11 安检信息系统应对检查交运行李、超规定交运行李、团体交运行李和旅客手提行李所查验的图像提供本地辨识和中心控制机房辨识,且应摄录贮存旅客肖像信息并传送至离港系统。
14.2.12 值机大厅应设置离港终端,满足旅客自助值机和行李交运业务的需要。
14.2.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对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工作状态进行监视,故障报警记录的功能。应对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运行参数进行统计报表分析。
14.2.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机场航站楼的运行及管理需求。
14.3 铁路客运站
14.3.1 铁路客运站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4.3.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的有关规定。
表14.3.1 铁路客运站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4.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各等级铁路客运站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4.3.3 信息接入系统应满足公共信息网和铁路专用信息网的接入要求。
14.3.4 信息网络系统应支持列车到发通告系统、售票及检票系统、旅客行包管理系统、旅客引导显示系统、车站应用服务系统等的运行,并应能满足车站各作业点、旅客候车区对信息通信的需求。
14.3.5 有线电视接收系统的节目源应能显示列车发送/到达动态信息。
14.3.6 公共广播系统应满足铁路客运业务的应用需求。
14.3.7 时钟系统应满足车站作业、旅客候车的需要,并应提供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接口。
14.3.8 公共查询系统应能查询列车到发信息、旅客行包信息、车站各种服务设施的信息。
14.3.9 电话问询系统应具有互动式语音功能,满足查询、咨询等需求,并应具有自动话务分配的功能,且接入中继线和客服座席数量应满足旅客信息查询服务的要求。
14.3.10 旅客引导显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旅客提供综合信息显示服务;
2 宜作为客运站内客运组织作业的辅助显示设施;
3 应在进站、候车厅、检票口、站台、出站、天桥、廊道等设置显示相关业务信息的显示屏;
4 应在客运站运行过程中需要接收列车到发通告信息的场所配置接收终端;
5 系统主机应预留与上一级行车指挥信息系统联网的接口条件。
14.3.1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根据车辆运行时段,监控空调、照明、信息显示等设施。
14.3.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14.4 城市轨道交通站
14.4.1 城市轨道交通站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4.4.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的有关规定。
表14.4.1 城市轨道交通站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
14.4.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各等级城市轨道交通站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4.4.3 公务与专用电话系统应与分组交换网、无线集群系统、公用市话网互联,应具有移动通信接入功能和无线接口,并应能与无线集群交换机相联。
14.4.4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为独立或与轨道交通专用公务电话系统合设的专用调度电话系统,并应具有单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和录音等功能。
14.4.5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列车运行、运营管理、时钟同步、无线通信、公务联系和信息交换与传输等业务的需要;
2 应具备中央级控制中心与车站及车辆段之间、车站与车站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换的功能;
3 应能迅速可靠地传输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信息;
4 应具有网络扩充和管理能力。
14.4.6 公共广播系统应保证控制中心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向乘客通告列车运行以及安全向导等服务信息,并应能向工作人员发布作业命令和通知。
14.4.7 时钟系统应为车站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息,应为其他系统提供统一的基准时间,并应提供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接口。
14.4.8 信息发布系统应提供列车班次、换乘信息、路面交通、紧急通知、政府公告、紧急灾难等即时信息。
14.4.9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站内的空气质量对通风和空调进行控制,且当空气质量持续恶化时,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
2 应根据列车的运行时间、室内照度等进行照明监控,并应监控室内标识、广告照明。
14.4.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接收火灾信息,并执行车站防烟和排烟模式控制;
2 应能接收列车区间停车位置信号,并应根据列车火灾部位信息,执行隧道防烟和排烟模式控制;
3 应能接收列车区间阻隔信息,执行阻塞通风模式;
4 应配备车控室紧急控制盘,作为火灾工况自动控制的后备措施。
14.5 汽车客运站
14.5.1 汽车客运站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4.5.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的有关规定。
表14.5.1 汽车客运站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4.5.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各等级汽车客运站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4.5.3 旅客引导显示系统应在客运站的进站、候车厅、检票口等设置显示营运业务需要的信息显示屏,并应在客运站的广播室、客运值班室、售票室、客运计划室、检票口等处配置信息显示屏。
14.5.4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应具有多处问询亭同时占用时排队等待处理功能,其电话问询值班台应能对现场任一问询亭进行人工或半自动应答作业。
14.5.5 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接发车、旅客乘降及候车等全部客运作业广播的语音合成功能,并应按候车厅、站前广场、售票厅以及客运值班室等划分广播区域的语音分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