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照《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51346-2019:
4.4.1 规划城区绿地统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4.2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
4.4.3 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设区城市的各区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宜小于7.0m2/人。
4.4.4 规划城区绿地率指标不应小于35%,设区城市各区的规划绿地率均不应小于28%。
4.4.5 每万人规划拥有综合公园指数不应小于0.06,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4条的规定。
4.4.6 公园绿地分级规划控制指标应与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相匹配,并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表4.4.6 公园绿地分级规划控制指标(m2/人)
4.4.7 公园绿地分级设置应符合表4.4.7的规定。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公园应按服务半径分级设置,均衡布局,不宜合并或替代建设。
表4.4.7 公园绿地分级设置要求
注:1 在旧城区,允许0.2hm2~0.4hm2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计算服务半径覆盖率;历史文化街区可下调至0.1hm2。
2 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4.8 小城市、中等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应小于1.0m2/人;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宜小于1.5m2/人。
4.4.9 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综合植物园;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植物园;其他城市可设置植物园或专类植物园。并应根据气候、地理和植物资源条件确定各类植物园的主题和特色。
4.4.10 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大、中型动物园;其他城市宜多带带设置专类动物园或在综合公园中设置动物观赏区;有条件的城市可设置野生动物园。
4.4.11 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应设置儿童公园; Ⅰ型大城市及规模以上的城市宜分区设置儿童公园;中、小城市宜设置儿童公园。
附录B 城区绿地统计表
表B.0.1 城区绿地汇总
注:1 面积小于0.2hm2和宽度小于12m的绿地不纳入公园绿地统计;历史文化街区可下凋至0.1hm2。
2 包括附属绿地的绿地统计表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