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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51346-2019:
1、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规划原则和目标,确定市域绿地系统布局,构建兼有生态保育、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生态网络,明确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措施;可提出重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以及下一级行政单元的绿地系统规划重点。
2、市域绿地系统布局应突出系统性、完整性与连续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建市域生态保育体系应尊重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本底,构建“基质-斑块-廊道”的绿地生态网络;
2) 构建市域风景游憩体系应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构建绿地游憩网络;
3) 构建市域安全防护体系应统筹城镇外围和城镇间绿化隔离地区、区域通风廊道和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防护网络。
3、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人均区域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人。
4、生态保育绿地选择应包含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生态修复绿地、特有和珍稀生物物种栖息地等各类需要保护培育生态功能的区域。
5、生态保育绿地规划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应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
2) 不应缩小已有保护地的规模和范围;
3) 不应降低已有保护地的生态质量和生态效益;
4) 应培育和修复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区的生态功能。
6、市域风景游憩体系规划应整合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园等绿色空间,结合城镇和交 通网络布局,提出风景旅游布局结构策略,优化区域绿道、绿廊以及游憩网络体系。
7、风景游憩绿地选址应优先选择自然景观环境良好、历史人文资源丰富、适宜开展自然体验和休闲游憩活动,并与城区之间具有良好交通条件的区域;风景游憩绿地规划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协调与城镇发展建设的关系。
8、规划市域人均风景游憩绿地面积不应小于20m2/人,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应小于10m2/人。人均风景游憩绿地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2条的规定。
9、市域绿道体系规划应以自然要素为基础,串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度假区、农业观光区、特色乡村等城乡休闲游憩空间,构建兼顾生态保育功能和风景游憩功能的城乡绿色廊道体系。
10、风景名胜区选址和边界的确定,应有利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便于保护管理和游憩利用;功能分区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 50298的规定。
11、森林公园的选址应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单个森林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并应进行功能分区规划。
12、城市湿地公园选址应有利于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资源稳定性,有稳定的水源补给保证,充分利用自然、半自然水域,可与城市污水、雨水处理设施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其中湿地系统面积不宜小于公园面积的50%;
2)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应以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为首要任务,兼顾科普、教育和游憩等综合功能。
13、郊野公园选址应选择城区近郊公共交通条件便利的区域,并有利于保护和利用自然山水地貌,维护生物多样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郊野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
2)应配置必要的休闲游憩和户外科普教育设施,不得安排大规模的设施建设。
14、生产绿地规划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的规定。
15、城区外铁路和公路两侧应设置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宽度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 50925规定的铁路隔离带宽度。
16、城区外的公用设施外围、公用设施廊道沿线宜参照相关防护距离要求规划布置区域设施防护绿地。
附录A 技术指标计算方法
A.0.1 绿地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A.0.2 规划市域人均风景游憩绿地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注:其中市域规划人口是指市域范围内的规划人口总量,而非仅包括中心城区人口。
A.0.3 公园绿地500m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注:本标准所述“城区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500m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应将公式中分子替换为“城区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500m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分母不变。
A.0.4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1 纳入统计的综合公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的规定;
2 人口数量统计符合《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