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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
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国家相关部门、省级政府意见和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国务院和党中央审批,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实施。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
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报省级政府审批。
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及以下编制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其中,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专项规划:
根据编制机关不同,一般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