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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土地征收 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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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可能会有所差别,比如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
(三)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建成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亩均税收、综合容积率等指标均低于同级别、同类型开发区平均指标值50%的;
(四)城市新区经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认定效率低下的;
(五)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六)集中建设区内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