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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TD/T1033-2012:
1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是为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与节约集约利用,针对项目实施中的地块、地类、面积、位置等变化,对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属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
2 土地权属调整需遵循以下原则:
a)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在土地权属调整之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等有关规定,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土地权属。
b) 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土地权属调整要公开、公正,实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有关权利人意见,保证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和监督权。
c) 坚持民主协商原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应在有关权利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关系。
d) 坚持利益不减少原则。建设后农民承包地应与建设前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同或有所提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损失。
e) 坚持土地适度集中原则。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尽量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量,同一权属主体的土地应尽量集中连片,为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条件。
3 土地权属调整的工作程序:
a) 开展土地权属调整意愿调查。应全面了解项目区内群众对土地权属调整的意愿,为科学合理制定权属调整方案提供依据。
b) 开展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应查清项目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明确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农产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界线,并经农户签字确认;确保地块面积、权利清楚;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待争议解决后再开展相关工作。
c) 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要明确土地权属调整的类型、原则和方法、土地分配方式,以及土地权属调整后各权属主体分配的土地位置、范围、地类和数量,并进行公示。
d) 签订权属调整协议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开展地籍测量和土地权属调整,及时更新调查图件和统计台账,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