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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分为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
一、重点区域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重点区域包括:
a)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b) 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
c) 全国农用地质量分等评定的优等、高等、中等耕地集中分布区域。
二、 限制区域
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限制区域包括:
a) 水资源贫乏区域;
b) 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c) 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
d) 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
e) 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f) 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
2 、在限制区域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需提供相关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禁止区域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禁止区域包括:
a) 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
b)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等;
c) 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