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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

设计师实施监督 2020-10-12 07:07:002561 举报


  • 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激活沉睡的土地资产,是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核心内容。围绕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内涵、权能、功能和放活使用权的具体实现形式等,各地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探索。特别是在出租、转让、抵押入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不少亮点。 

    (1)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和权能进行了探索。实践中有物权论也有债权论,但无论是物权论,还是债权论,在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方面,几乎都是一致的,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从各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形式看,以出租为主,还有转让、抵押、入股、继承、置换、赠与等形式。

    (2)关于出租的实现形式。出租已经成为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主要方式。目前的租赁形式很多。从租赁的主体看,有集体经济组织收购后统一租赁的,有市场化企业收购或收租后统一租赁的,也有农户自己出租经营的,还有通过与企业合作入股进行经营的。例如,义乌已完成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共有41544宗宅基地,其农房出租比率达到了95%以上。

    (3)关于抵押的实现形式。既有以房屋抵押的,也有“连房带地”一起抵押的。按照《物权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但是按照《担保法》,农房是可以抵押的。因此,不少地方通过农房抵押,带动宅基地一起抵押,形成了事实上的宅基地抵押。福建晋江将宅基地价值增加到抵押评估价值中,贷款额度从原先的40%提升至60%,创新了宅基地权益实现方式,发挥了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规模化效应。同时,一些试点要求,抵押人在以宅基地或农房抵押时,必须保证除抵押物之外,还有基本的居住条件,以避免宅基地被司法处置时造成农民无家可归的社会问题。

    (4)关于转让的实现形式。主要亮点在于在转让范围上扩大买受人范围。不少试点探索了扩大买受人范围,突破了“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的有关规定,将流转范围扩大到整个乡镇,甚至整个县域范围;转让形式上,既有实物转让的方式,也有以指标或地票等流转的方式;转让程序上,规范转让审核流程。如浙江义乌规定,宅基地转让的前提是,必须拥有合法的不动产权证,且保证人均15平方米的自住面积,转让的宅基地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并按宅基地基准地价的20%向村集体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

    (5)关于作价入股的实现形式。从地方实践看,有农户将腾退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方式自主招引业主经营,也有推行村民“以地入社按宅占股、以股分红”的机制。

    另外,为了保障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推进,各地都十分注重规划编制、确权登记、基准地价评估以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等相关基础工作和配套改革工作。截至2018年12月,全国33个试点地区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14万户、8.4万亩,办理农房抵押贷款5.8万宗、111亿元。例如,福建晋江通过“指标置换、资产置换、货币补偿、借地退出”等4种方式腾退宅基地6345亩,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用地空间。

    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了农民土地权益,形成了多样的农民住房保障形式,有效满足了农民的乡元化居住需求。农房抵押、有偿退出、流转等制度设计,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但是,由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是一项全新的改革举措,许多法理和理论的问题尚在探索之中,实践操作上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难点:在所有权的行使上,存在着所有权虚置,特别是处分权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资格权的保障上,存在着资格权的权能、认定和实现形式等问题;在使用权的放活上,面临着使用权的属性、权能、实现形式以及法律障碍等问题。而且,宅基地底数不清的问题仍较突出,基于“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编制滞后,房地一体登记的比例还不高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密切相关的户籍制度改革、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法规的修改等, 目前还难以满足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需要,需要加快完善,及时跟进。因此,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将“三权分置”的内容纳入修改范围,待形成比较成熟的制度经验后再进行立法规范。


    来源:“三权分置”试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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