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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下列土地可以划拨获得: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
2.燃气供应设施
3.供热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
5.环境卫生设施
6.道路广场
7.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十二)煤炭设施用地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