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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恢复属性标注的原则和标准如何把握?

土地人法规政策 2020-09-08 16:22:007757 举报


  •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 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国土 调查办发〔2019〕7 号)要求,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的 耕地及其后的新增耕地,现状是园地、林地、草地及坑塘水 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在按现状确定地类的同时,对于清理后 可以直接恢复耕种的,标注“即可恢复”属性;对清理后不 能直接恢复耕种,相关耕种设施需要采取一定工程措施重新 修整后才能恢复耕种的,标注“工程恢复”属性。 各地在初始调查阶段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标注恢复属性 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大多数省份围绕耕作层和耕作设施 是否破坏,是否具备直接恢复耕种的条件,分别从开挖坑塘 深浅或取土厚度,种植或占用时间长短,本地区种植果树、 林木类型或品种,本地区地形地貌及坡度情况,本地区常见 的简单清理措施,以及实际用途等方面细化了标注原则和标 准,总体符合要求。同时,也有少数地方没有细化原则或标准,个别地方的细化原则和标准还存在一定问题。在总结各 地细化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全国三调办认为: 

    下列情形一般只能标注为“工程恢复”:

     1. 开挖坑塘较深、排水后不能直接耕种的(具体深度可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2. 实地灌溉等设施已损坏、不具备耕种条件的; 

    3. 种植桉树、构树、速生杨树等容易导致土壤表面板结、 肥力严重破坏的; 

    4. 种植林木时间超过 3 年(“苗圃”除外)或实地已成 林,恢复耕种难度大的; 

    5. 原耕地地块细化调查发现的陡坡、斜坡、沟壑等实地 不是耕地的土地。 


    下列情形不得标注恢复属性: 

    1. 属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实地已退耕的; 

    2. 实地位于 25 度以上陡坡的园地、林地和草地(以“三 调”坡度图为准,可在坡度图完成后在数据库中整体删除此 类图斑的恢复属性); 

    3. 道路、河流、农田的防护林; 

    4. 因调查精度提高后图斑偏移、图斑边界勾绘差异等技 术原因引起的地类变化。 各地要针对上述要求,在统一时点更新调查阶段对耕地 恢复属性进行完善,特别注意纠正理解与做法上的偏差,不得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范围简单地作为标注“即可恢复” 的依据,也不得以“近期计划恢复为耕地”作为判断“即可 恢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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