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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际协调
做好与相邻省份在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协商对接,确保省际之间生态格局完整、环境协同共治、产业优势互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2、省域重点地区协调
加强省内流域和重要生态系统统筹,协调空间矛盾冲突,明确分区发展指引和管控要求,促进整体保护和修复。生态功能强的地区要得到有效保护,创造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建立健全纵向横向结合、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明确省域重点区域的引导方向和协调机制,按照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提高经济发展优势区域的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在此基础上,建设用地资源向中心城市和重点城市倾斜,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通过优化空间布局结构,促进解决资源枯竭型城市、传统工矿城市发展活力不足的问题。
发挥比较优势,增强不同地区在保障生态安全、粮食安全、边疆安全、文化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等方面的功能,明确主体功能定位和管控导向,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走合理分工、优化发展的路子。
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作为区域协调的重要手段。
3、市县规划传导
以省域国土空间格局为指引,统筹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需求,实现发展的持续性和空间的合理性。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分区传导、底线管控、控制指标、名录管理、政策要求等方式,对市县级规划编制提出指导约束要求。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要将上述要求分解到下级规划,下级规划不得突破。
4、专项规划指导约束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要综合统筹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协调各专项规划空间安排。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