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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5.0.1中Ⅰ等的防洪标准;
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本标准表5.0.1中Ⅰ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3 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表5.0.1 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工矿企业规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大型 200~100 Ⅱ 大型 100~50 Ⅲ 中型 50~20 Ⅳ 小型 20~10 注: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