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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纠正上述征地补偿执行中的问题,特别是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误解,本轮《土地管理法》修正时,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全面修改,集中在第48条: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新法第48条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征收补偿进行了根本性变革:
一是明确区分原地类,即区分农用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不同地类,分别进行补偿;
二是对于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取消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全面改用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增列社保费用;
三是新法中的“区片综合地价”与之前的区片综合地价完全不同,只是农用地征收的区片综合地价,且不再包含社保费用,只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四是明确了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确定办法,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五是征收宅基地的补偿单列出来,新法要求尊重农民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及补偿建房费用,提供安置房,或者按照被征收的宅基地和农房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提供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补偿;
六是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订。
应当说,新法对于征收农用地和宅基地的补偿规定比较明确,对于征收其他土地,即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新法明确由省级政府制定。省级政府可以按照新法第48条规定的原则,区分用途,分别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作出具体规定。
可惜的是,日前看到一些省份在制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办法时,并未注意到新《土地管理法》对此的变革和原则规定,仍然沿用过去的一些规定,对征收宅基地、建设用地等的补偿标准,并未区分土地原用途,按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益价格水平进行补偿,而是简单宣布采用农用地补偿标准。比如, 日前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文件中是这么说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占用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链接阅读:甘肃省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江苏等地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类似规定。
实际上,不同用途的土地收益差和地价差别很大,特别是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相比,土地收益和地价原高于农用地,甚至不是简单的倍数关系,不能简单混用,征收、占用高收益的建设用地却按低收益的农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知道在理论上、逻辑上和实务上如何行得通?如果可行,新法又何必强调是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呢?特别是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都会远远高于区片综合地价,更谈不上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征收补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