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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建科规〔2020〕6号,指定程序:
对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而没有申报的城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向该城市(县)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督促该城市(县)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接到申报建议1年后仍未申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向国务院提出直接确定该城市(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对提醒、约谈、督促后仍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部门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