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建科规〔2020〕6号,需要满足:
(一)完成保护对象测绘建档、建库、挂牌工作。
1.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建立数字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测绘成果、保存保护状况、修缮利用情况、产权变更情况、建设资料等。
2.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平台包括各类保护对象的数字测绘成果和基础信息、保护修缮、产权变更、建设资料等数字档案。
3.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
4.依法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相关规划。
5.依法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二)完善保护管理规定。
1.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评估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展示利用策略建议,提出近期保护工作计划等。
2.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基础上,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相关保护管理办法并实施,明确保护目标、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利用和建设控制具体要求、各保护主体的权利责任、奖惩措施等。
(三)健全保护管理机制。
1.设立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机构,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工作,审议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2.明确保护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3.保障经费投入,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4.建立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四)其他要求。
近3年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保护对象等致使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违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