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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村民建设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

天涯实施监督 2020-08-16 14:09:002224 举报


  • 2020年7月31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实际上,农村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现象,其中有不少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形。比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没规划、缺计划,有的地方多年未批新的宅基地;计划指标政策不够明确,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有的宅基地申请条件互为前置,存在政策“打架”现象等。

    为保障村民建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两部门发布通知,明确了一系列措施。“归纳起来是3句话:计划单列、审批下放;规划管控、统一占补;一户一宅、注意分户合理性。” 陈尘肇说。

    他介绍说,指标方面,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审批方面,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简化报件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合理需求,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通知》强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但不需要由农民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各地也不得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陈尘肇强调,根据通知要求,要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不得随意改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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