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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

国心法规政策 2020-08-11 05:12:001783 举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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