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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权”抵押试点是指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部署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59个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天津市蓟县,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辽宁省铁岭县、开原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林甸县、方正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仪征市、泗洪县,浙江省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安徽省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福建省晋江市、古田县、上杭县、石狮市,江西省余江县、会昌县、婺源县,山东省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河南省滑县、兰考县,湖北省宣城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省浏阳市、耒阳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广东省五华县、连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海南省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四川省泸县、郫县、眉山市彭山区,贵州省金沙县、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丘北县、武定县,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平利县、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