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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
1、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相关内容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委托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试点期限为一年。相关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3、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单如下: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