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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防止出现换一届党委和政府改一次规划。
2、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
3、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4、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技术标准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5、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