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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依据《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1、在市县及以下行政级别,需要编制详细规划。
2、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3、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4、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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