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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1、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
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2、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
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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