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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包括:
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社会空间结构、布局与人口发展规模,居民点性质、职能和调控类型,产业引导等内容。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应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应保证居民生产生活及相应利益。
2 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为前提,优化居民社会的空间格局,条件许可时应进行生态移民。
3 科学引导居民社会的产业发展,促进风景区永续利用。